《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概要总结及解析PPT
本规定主要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相关规定,包括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对象、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等。对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定义和认定,以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等的罚款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罚款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最后,规定了本规定的施行时间和废止的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于2023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0日由部长王祥喜签发的法令。该规定旨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
纲要:
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定义和认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处理
罚款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罚款规定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罚款规定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罚款处理
规定的施行时间和废止的相关规定



























